主页 > imtoken.im > 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首次获得司法部门的认可

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首次获得司法部门的认可

imtoken.im 2024-01-09 05:15:25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有不同的标准来评判。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首起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法院也确认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告的侵权责任主张不充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应具备的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应承认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地位。

从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比特币是通过“挖矿”和“挖矿”的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而产生的,它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交易、创收,对应于比特币的财产。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为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处置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和内容比特币的损失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和分离。它的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并从比特币中获得利益。

综上所述,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虽然它们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被视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确认。

本案代理律师、链法团队庞立鹏律师告诉链得得APP,其实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对虚拟财产属性进行更全面的讨论。比特币,这是第一次明确识别比特币。以财产为权利客体,具有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判决中的这一直接认定,对于处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其他代币或虚拟货币引起的纠纷和纠纷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民法通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已发文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至于这个案子,它可以追溯到近 6 年前。

2013年11月,原告吴某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向“FXBTC”网站运营商(即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购买了2.675比特币。被告淘宝公司。存放在公司提供的比特币钱包中。

但直到 2017 年 5 月,吴再次登录“FXBTC”时,才发现该网站已于 2014 年被关闭。然而,当该公司关闭该网站时比特币的损失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给任何提示原告,因此其购买的比特币无法追回。

因此,吴向两被告要求赔偿。

原告认为,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属于淘宝禁售商品。损失。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侵权直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76314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充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声称用于购买比特币股份的19920元的支付标的确实是上海科技公司,也未能证明其拥有实际获得了相应的比特币份额。涉案19920元支付前,双方如何约定权利义务,支付后是否获得FXBTC.com网站充值码,上述资金是否实际在FXBTC充值.com网站,是否有对应的FXBTC.com网站账号等,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杭州互联网法院提醒大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法律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那些靠自己的权利睡觉的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权利受到侵害后,应注意及时维权,避免出现超过时效而无法维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