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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射击!内蒙古拟出台八项措施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imtoken.im 2023-05-05 07:53:18

根据内蒙古发展改革委5月26日消息,按照国务院财委第五十一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开采和交易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产业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内蒙古发改委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现已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八项措施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征求意见稿)》

一、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空间和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规定,强化节能监管,降低能耗预算指标;对故意隐瞒不报、及时清理关闭关停、缺乏审批和监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二、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主管部门将取消各项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严格遵守能源法打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如存在通信公司、互联网公司等主体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网吧等单位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 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等实体未经批准接入电源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打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非法盗电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六、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施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和其他相关法规。

七、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将按照《非法资金防范和处置规定-养”等相关规定。

八、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从事其他提供便利和保护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